在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成为了债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途径。

债权申报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笔者近期接触的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申报过程中,有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发出的债权申报公告不以为然,不积极不按时的申报债权。债权人不按时申报债权,将导致管理人在债权登记时,不能全面的掌握债务人的债务信息,也不能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这条法律规定,明析的表述了,不按时申报债权,债权人将有可能失去自己应该享有的债权人权利。首先,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权利并非是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行使,而是必须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如果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提出,由于破产程序一般来说具有不可逆的特征,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补充申报最终不可能分得破产财产。其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在经过确认程序后,只能参加尚未分配的财产的分配,如果补充申报提出时,破产财产已经进行了部分分配,则已经分配的部分,不能对其进行补充分配。这一方面是破产程序不可逆的特征所决定的。再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债权所需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优先予以支付。但是,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需费用,则是由补充申报人自己承担。 最后,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其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其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

法律这么规定,就是希望债权人能够积极、按时的申报属于自己的合法债权,保护自己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债权申报需要及时进行,请债权人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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