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朋友的亲戚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被立案羁押,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朋友为给亲戚办理取保候审,在检察院作为亲戚的代理人,和债权人进行了协商,约定债权人如果谅解了亲戚并最终检察院办理了取保候审,对于剩余的欠款朋友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后来由于检察院没有为亲戚那里取保候审,调解协议没有履行。但债权人私自拿该协议到执行法院申请追加了朋友为被执行申请人来强制执行。为此朋友对该执行裁定提起了复议。对于该问题的正确与否,最高法院最近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做出司法解释,该解释足以解决以上问题。

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如果存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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