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网讯http://news.sina.com.cn/c/2011-05-26/171622536061.shtml),距离药家鑫二审结束7天,华商网记者5月26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日前西安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
 
根据华商网的报道,笔者有几个问题问五位教授:
 
1、五位教授,你们何以知道受到了舆论干预?关于以何种方式进行联名呼吁,五位教授正在请教相关法律界人士,就程序问题进行进一步确定。不懂法律,这都不明白,怎么还敢吆喝不公呢?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何出此言?
 
2、五位教授因为是少数人,就是真理掌握着吗? “一方面真理就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我们学习唯物主义辩证法时知道,是“真理刚开始时常常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几个教授,并且是跨专业的教授,怎么就自封成了真理掌握者?就因为是少数人吗?那么随便找几个人都是少数人,难道都可以指桑骂槐吗?
 
3、五位教授怎么了解了 “他们” 不了解的真相的呢?对案情了解与否自相矛盾。王新相信“零时阶段的不被理解是可以承担的,毕竟绝大多数骂声都是出于正义感、出于义愤,是因为他们不了解真相”;“王新介绍,包括他在内五位教授在签署联名文章之前和药家及其律师没有任何关系”,那么,王新等五位教授,是如何了解“他们”不了解的真相的呢?
 
4、五位教授呼吁之前,深入了解案情了吗?在对情况深入了解前做出的行为,非严谨的教授应当有的作为。“目前他们也已经主动联系药家鑫辩护律师路钢,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为什么不是了解清楚之后再呼吁呢?那么,五位教授是悲天悯人,还是哗众取宠呢?
 
5、有改造好的可能,就是个老实孩子吗?王新还认为,药家鑫有自首情节,有忏悔行为,有改造好的可能,就是个老实孩子。且不说“有改造好的可能”和“就是个老实孩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自首,也得不出不判死刑的结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需要给五位教授普普法的是,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因此,判处死刑符合法律规定。
 
6、五位教授可知道被害方的心情?五位教授极具煽情的呼吁,或许能够引起被告人一方或者其他案件需要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方的共鸣,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在全民一片喊杀声中,药家鑫案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独的个案,而成为一个社会事件。因此从更高意义上来说,我们想挽救的,不仅是药家鑫年轻的生命,更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平和和宽厚之心,我们这个民族的仁慈和宽恕之道。”法律研究的是该不该杀,而不是被告人家属是否能够接受,否则,取消死刑就是了——因为,任何一个死刑判决,必然会有一个家庭失去孩子,失去父亲,我们不能因此而纵容犯罪!
 
7、法院的判决,是“暴”吗?以法律的名义,何来以暴易暴?“杀一个人容易,挽救一个人难。以暴易暴容易,宽恕一个人难”,“以暴易暴”是指“用残暴势力代替残暴势力”,或者是以暴力来交换暴力,难道人民法院依据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判决属于暴力的范畴?五位教授言重了!
 
 
以上七点,请问五位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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