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落水儿童,张宪礼被滚滚黄河吞没……一年多过去了,烈士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近日,张宪礼的妻子将被救人和黄河三门峡大坝管理方告上法庭——
英雄流血家属流泪
  一年前的5月8日,本报以《好兄弟,你在哪里?》为题报道了三门峡石油公司职工张宪礼为救落水儿童英勇牺牲的事迹。时隔一年之后,英雄的妻子杨建超一纸诉状将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救孩子张平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张宪礼丧葬费、被赡养人赡养费、被抚养人抚养费、死亡慰抚金等共计164196元。
  诉状中写道:2001年5月6日,他们一家三口和张平然及其父母等9人一起购票后到黄河三门峡大坝游玩,当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8岁的张平然在河边玩耍时不慎落入黄河,有人见状大声呼救,张宪礼听到呼救声即跳入黄河,将在水中挣扎的张平然托出水面,用力推向随后下水的张平然之父张永健手中。孩子得救了,张宪礼却被滚滚黄河吞没……事发后,驻守大坝的武警战士孙春节奋不顾身下水营救,未果;市石油公司组织打捞队打捞也未找到。杨建超及其亲属在黄河边苦苦等了7天,张宪礼的遗体才从出事地点附近漂浮出来。在这7天之后,作为具有法定保护游客义务的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近在咫尺却自始至终没有一人出面组织营救或者慰问家属。现在,张宪礼已牺牲一年有余,在三门峡石油公司干临时工的杨建超仅靠每月300元的收入艰难维持家庭,上要赡养60多岁的两位老人,下要抚养10岁的女儿,这一家人的困苦至今无人过问,无人管。
明珠集团有说法
  明珠集团原名三门峡黄河水利枢纽管理局,直属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管理黄河三门峡水利枢纽,利用黄河水发电、供水等。近年来,三门峡市大力发展旅游业,明珠集团也专门成立了“文化传播旅游公司”,其职能之一就是开发利用集团所管理的三门峡大坝游览区。明珠集团文化传播旅游公司负责人之一张幸福谈了如下看法:杨建超诉状中所说有三点不符合事实:一、他们当时并没有购票。至于他们是如何进入坝区游览的,我们有证据,现在不能说,开庭时会出具的。二、坝区的安全警示标志很明确,铁证如山,不容置疑。三、集团在张宪礼牺牲后采取了救助措施,连续下闸停水、停止发电达几个小时,损失一二十万元,目的就是为了寻找张宪礼。而且,张宪礼被授予了“烈士”称号和被认定因工死亡,他家人已经得到了补偿。张幸福道:英雄已离开我们一年多了,当事各方应当实话实说,不能为了赔偿不顾事实。
张平然父母愿赔偿
  被救孩子张平然的父母张永健、张粉霞对被起诉表示充分理解。张永健说,我与宪礼是同事、好友,宪礼是为救我们的孩子牺牲的,他的恩德,我们终生也报答不尽。我们承认,对孩子监护不周是导致宪礼牺牲的原因之一,对此,我们无比痛悔并在尽力弥补过失。宪礼牺牲后,我们尽最大努力参与寻找他的遗体,去年八月十五,我们送给杨建超大姐1000元,今年春节前,又送给她1000元;我们知道,这只能算一点小小的心意,至于该赔偿多少,一年来我们也有所考虑,我们只期待法庭早日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当庭宣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5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如下:被告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平然认为张宪礼被授予烈士称号和被认定因工死亡当减少其赔偿数额,理由不足,革命烈士称号及因工死亡的决定是人民政府给予英雄的荣誉及待遇,与本案无关,故其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建超、张俊有、任秀荣、张杨死亡赔偿金26388.73元,被告张平然的监护人张永健补偿原告杨建超、张俊有、任秀荣、张杨死亡补偿金26388.73元,已付2000元,下余24388.73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7190元,由被告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平然各负担3595元。
说法一 被告依法应赔偿
  郑建林(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为了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失,不顾个人的利益,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对于这种人,国家不仅要给予他们荣誉称号,而且对他们为此造成的损失,要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正是体现了这种保护。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首先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集团)对受害人张宪礼的死亡并无直接的侵害行为,但明珠集团作为经营旅游项目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人员,履行严格管理的义务,有必要的救生设备,以保障进入旅游区的游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事实上,本不对游人开放的张公岛上,却因明珠集团的疏忽,进入了大量的游人,在8岁的张平然不慎滑落黄河中之后,不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救助措施,致使张宪礼在救助张平然的过程中牺牲,明珠集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因张平然系未成年人,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补偿责任。
  侵害人、受益人承担赔偿、补偿责任的数额,一般以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本案中,烈士张宪礼上有年过六旬的父母,下有刚满10岁的女儿,还有待岗在家的妻子,张宪礼的牺牲,使本来幸福的家庭顿时失去了支柱。法院在判决时,结合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烈士生前应当负担的赡养费、抚养费数额,分别由侵害人和受益人予以赔偿和补偿。另外,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烈士的牺牲给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侵害人和受益人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慰抚金,以弥补给烈士家人造成的痛苦。
说法二 请求赔偿有依据
  赵超宇(三门峡蓝剑律师事务所主任): 按照通常人的理解,被授予革命烈士后,政府已经就有关的子女抚养、父母赡养以及死亡抚恤金做了安排,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了。其实并非如此。烈士是政府为了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鼓励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赋予的一种崇高的政治荣誉和政治待遇,是《行政法》调整的范畴;民事责任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烈士待遇与民事责任,一个是政府的褒扬行为,一个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把烈士待遇与民事责任混为一谈,两者之间不存在互相代替的关系。
  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与是否享受烈士待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既不能因为承担了民事责任而不享受烈士待遇,也不能因为授予了烈士而免除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二者不存在互相替代的关系。法院需要查明的是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烈士待遇不能代替民事责任的承担。而实际上,烈士待遇代替不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被授予烈士后不能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相反,却有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张宪礼虽然被授予了烈士称号,但政府的这种褒扬行为不能免除侵害人和受益人赔偿和补偿的民事责任。
说法三 烈士家属这样起诉
  赵超宇:烈士家属根据案情可以选择不同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有侵害人的,既可以按照侵权起诉,也可以按照无因管理起诉;没有侵害人的,可以按照无因管理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烈士为了防止、制止他人财产和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侵害,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黄河明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张平然的合法的人身权,张宪礼为了防止、制止张平然的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黄河明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张平然作为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
  另外,本案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请求受益人黄河明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张平然偿付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当然,烈士付出和损失的是宝贵的生命。


 
大河报
2002-07-16 00:00:00
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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