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人日报》2003年元月3日 第三版

    劳作十六年后,三门峡市某单位的十名员工被单位“扫地出门”,为此他们开始了漫长的诉讼——

    本报讯 (记者阿翔)年终到来之际,三门峡市的徐运来等十名职工终于迎来了法律的曙光。本报去年曾对三门峡市的徐运来等十名职工状告三门峡市文物钻探公司“除名”一案给予了深切同情和密切关注。报道发出后,在当地引起巨大反响。日前,此案终于尘埃落定:徐运来等十名职工胜诉。

   终审法院查明,徐运来等十名职工自1985年起曾在三门峡市文物钻探公司工作。2001年9月24日,该公司以徐运来等十名职工非本公司职工为由,要求他们携带私有用品离开所使用的办公室。徐运来等十名职工遂于2001年10月11日向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该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徐运来等十名职工与三门峡市文物钻探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徐运来等十名职工不服,于2002年6月10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徐运来等十名职工与被告三门峡市文物钻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宣判后,三门峡市文物钻探公司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从事社会劳动,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应依法予以确认和保护。徐运来等十名职工自三门峡市文物钻探公司成立起即在该公司从事文物钻探工作,颁发有工作证和任职资格证,该公司也按章程支付了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钻探公司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为此,记者采访了三门峡蓝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超宇。他告诉记者,既然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又没有发生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变更的法定事由,三门峡市文物钻探公司就有义务为徐运来等十名职工恢复工作,并给予相应待遇。据悉,接此终审判决后,三门峡市文物钻探公司正积极协调履行生效判决的有关事宜。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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