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遇到职工咨询企业单方面作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何时生效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说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理解错误的地方。例如,有不少企业依据内部规章口头宣布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甚至不告知被解除合同职工本人;也有的企业对于放假职工登报通知上班,威胁不上班就直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也出现有职工索要解除文件,单位拒不提供的情形等等。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企业单方面作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何时生效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前提条件,即企业单方作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一个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还是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大家知道,所谓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一定的形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企业单方作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15条也明确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企业单方作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必须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行为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如未完成特定的形式的该行为不成立。即企业单方作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未书面通知职工的,该决定是无效的,不能产生企业想要达到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由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因没有书面通知职工为无效,这必然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即职工在没有收到企业出具的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证明书,何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职工在没有收到企业出具的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证明书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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