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亮点
发布时间:2025/10/22 11:03:38 作者:赵建烈律师 浏览量:3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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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且一般会产生衍生案件。为此,《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由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相应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方便审执协调的同时,力争减少因管辖的不确定性而带来争议。在执行标的被多家法院查封等情形下,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首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或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一揽子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判决冲突、降低衍生诉讼,同时有效防范恶意串通、遏制虚假诉讼。
二、实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如《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确认标的权属、请求取得标的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请求的,可依法合并审理。为解决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执行的效力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问题。《解释》第三条明确经实体审理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判决解除相应执行措施,保障真实权利人从执行措施中尽快解脱。同时,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解释》规定,执行标的因继续执行而被不当拍卖、变卖,或因错误判决而解除执行措施后被转让,相关当事人可通过获得拍卖、变卖款或另诉等方式获得救济,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几类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一,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细化、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等的条件,使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第二,明确了被征收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而购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第三,进一步细化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等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第四,《解释》在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时作出了积极防范,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支付价款的真实性,认真审查以物抵债中债权本身的真实性、抵债意思的真实性和抵债价款的合理性等,通过严格审查防范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