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近20年的仲裁员,经过仔细比对和研究,整理出新《仲裁法》主要修改之处25点,欢迎提出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1.把营商环境写入仲裁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统一仲裁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把公民改成自然人范围更广,也与民法典保持一致,自然人涵盖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多重国籍人。
  3.把仲裁委员会统一改成仲裁机构,为其他相关的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如仲裁院,临时组成的仲裁机构等。
  4.引入线上仲裁,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将实践中仲裁机构已经开始使用的线上仲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5.新增仲裁机构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等变化需要做变更登记,仲裁机构注销的需要做注销登记。
  6.仲裁机构组成人员有新规定。增加了科学技术人员,规定每5年名单变更一次,每次更换不少于1/3。
  7.增加了关于内部治理机构和管理方面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管理。
  8.增加了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
  9.增设了仲裁员除名制度。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10.明确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有指导、监督仲裁机构的权力。
  11.增加了仲裁应遵循诚信原则。
  12.明确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13.明确默示仲裁制度。开庭不予否认,视为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14.规定仲裁前财产和行为保全制度,即责令行为令和行为禁止令。
  15.增加约定送达条款。可以按照当时的约定送达。
  16.新规定单方选定的仲裁员,可以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17.不公开审理事项,增加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8.增加了仲裁机构调查取证可以请求协助制度。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但是没有规定有关单位应予协助,美中不足。
  19.增加仲裁前证据保全。
  20.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由6个月改成三个月。
  21.新增违反公共利益裁决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22.涉外仲裁受理范围,增加兜底条款。增加其他涉外纠纷。
  23.涉外仲裁增加约定仲裁地条款。只需要约定地点就行,不必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24.支持仲裁机构,在国外设立仲裁机构。
  25.删除仲裁费收取,需要向物价部门核准,增加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相关收费办法。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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