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金九银十,又是一年校招季,您找到满意的工作了吗?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小编整理了试用期间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性质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的期间。

1)期间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内是否需要交社保?

需要。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

3)试用期的薪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公司内部调岗是否需要再次试用?

     不需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以后,无论是因为劳动合同期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因为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何时告知用人单位?

提前3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除外。

6)试用期可以被随意辞退吗?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情形一】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二】用人单位需要赔偿:

     在没有任何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强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2、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由此可见,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是要看具体是哪方主动提出的解约,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即便对于试用期员工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

      试用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经营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7)如需赔偿,赔偿中的N/N+1/2N是什么意思?

一般NN+12N,代表着不同的赔偿计算方式。

N“N”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为系数乘以平均月薪,也可以看作是经济补偿金额。 

      以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偿金: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合同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展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N1“N1”是指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当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如果没有提前告知需要即刻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的。

      2N“2N”是一般指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习律师

资格证号A20204112026237

实习证号16112305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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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就读期间独立撰写论文 《民法总则与公司决议制度适用对接问题研究》并发表于国家级期刊《祖国》。研究生毕业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法律硕士专业,专攻公司法方向。已于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理论基础扎实。曾实习于锦天城(上海)律师事务所非诉部门、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获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事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精益求精,尽职尽责。立志用专业知识谱写公平正义,用法律人的温度照亮更多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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