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

      一个离婚案件首先应判断其婚姻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二、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

(一)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分析。

(二)调解贯穿案件始终

    律师在法院庭审阶段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感情破裂的意见,援引婚姻法相关的规定支持其观点,同时要积极做好调解工作、看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可能,而不要轻易下感情破裂的定论。

律师的调解工作也可以在庭下进行,离婚案件的判决不一定是离婚,并且还有当事人在判决下以前尚能调解和好的。

三、因一方生理、心理、隐瞒身体疾病引发的离婚

不要轻信当事人的单方陈述,而应调查取证,特别是相关医疗诊断证明、病例,以及了解患病的具体情况、时间来判断对方是否有隐瞒病情。此外此类情况一般涉及当事人隐私,可在法院主持下促成双方调解。

四、孩子抚养问题

   对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当事人,律师不仅要提供有利于委托人抚养孩子的证据,还可以提供不利于对方当事人抚养的证据。第一,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应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五、财产分割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一人一半;自己单独所有的财产,仍然归自己所有。下面是某些共有的特殊财产的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合伙中的出资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去,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独资企业中的投资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夫妻离婚房屋的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六、债务清偿
1,个人债务的情形包括:
婚前所负债务;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以供养没有抚养义务之人;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债权人知道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婚后所负但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所负债务。
个人债务,由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
2.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
婚后所负债务,且不属于上述作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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