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甚至也不办理档案和社保的转移手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甚至是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给劳动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对于这一类的损失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日前笔者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后双方握手言和,用人单位适当赔偿了劳动者的一部分损失。具体案件是这样的:张某在某公司工作了五年,于2015年12月自愿离职,该公司没有给张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期间由于社保部门向某公司征缴养老保险欠费,某公司偷偷将张某的养老保险转到了过渡户了,医疗保险虽停缴了,但一直没有转到过渡户中。2017年6月份张某又找到了新工作,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必须将之前的欠费全部补缴之后才能转走。无奈之下,张某只得将单位欠费和个人欠费全部缴清后将社保关系转到了新单位。关于张某代单位补缴的这部分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张某在多次找某公司不能协商一致后,委托笔者提起了诉讼将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张某代其补缴的这部分费用。 
   某公司辩称,张某与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自己不应当再为其缴纳任何社保费用,张某在离职时没有要求将社保关系转移,故这部分费用应由张某自己承担。后经人民法院的释明,某公司认识到在员工离职后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自己不及时办理是错误的,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与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场支付张某2000元补偿,双方握手言和。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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