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于2010年起在某公司工作,2017年6月份某公司以李某年纪大了口头通知李某回家休息。李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至2017年6月份的社保及支付上班期间克扣的加班工资。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这二项仲裁请求。李某对裁决的加班工资数额不满意,又将该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对李某要求的加班工资数额予以少量增加,对补缴社保的诉求以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为由,不予审理。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某公司只支付了李某法院判决的加班工资,对欠缴李某的社保不予补缴。李某申请执行,才发现自己没有生效法律文书。按法院的意见去找行政机关,要求向某公司征收欠缴的社保,但几经奔走无人理睬。李某对自己贪图一点小利,结果误了大事后悔不已。

   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怎么办理呢?首先,该案中社保争议属于一裁终局,仲裁委在作出仲裁裁决时就应当就此分别作出仲裁裁决书。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明确 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该案首先是仲裁庭没有分别制作裁决书造成的。其次,劳动者的代理人对法院的裁判规则不熟悉,没有考虑到法院对社保纠纷案件一般是不予审理的,没有及时对劳动者的诉求予以正确引导,也是造成本案结果劳动者不满意的一个原因。

   但有时仲裁裁决涉及一裁终局的事项较多,劳动者难免对别的一裁终局事项也不满意,为了更稳妥起见,笔者建议对涉及社保的争议另立一个案件,笔者一直就是这样操作的,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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