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城中村征地拆迁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市区城中村拆迁征地任务非常繁重,上村、师家渠村、崖底村、东贺家庄四个大片区的城中村改造、南站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范围广、任务重,矛盾纠纷日益凸现,到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群众不断增多。处理不好此类案件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引起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城中村拆迁征地纠纷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主要原因是:

  1、政策方面。一是政策的不一致造成对被拆迁户的补偿不平衡。城中村改造与南站征地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有差异。二是货币补偿基准价与房屋市场价相脱离。三是对违章建筑的界定存在分歧。

  2.拆迁方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建设单位重拆迁轻安置。还建房不能及时开工修建,造成安置房源与需求差别较大。二是建设方擅自变更规划,侵害回迁居民的利益。三是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配套建设问题不是很完善,随着重点项目建设步伐的加快,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不配套,导致矛盾纠纷增多。

3.被拆迁居民方面。一是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被拆迁居民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观念,以上访、甚至较为极端等方式阻碍拆迁部门的工作。二是少数被拆迁户超政策要求。三是困难群体问题突出。四是权利受限房屋问题。突出表现在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对这些权利受限的房屋进行拆迁,处理不到位就会直接导致矛盾纠纷。

二、在巨大有拆迁补偿利益面前,矛盾纠纷也随之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和特点:

1、是家庭遗产继承(析产)纠纷。对该房屋遗产继承的多少,关系到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问题,在利益面前产生矛盾。这类矛盾历史性悠远,矛盾产生的根源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前提条件。

2、是经营用房补偿纠纷。房客承租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但拆迁只与产权人(房主)商谈,不与承租户(房客)商谈。虽双方签订承租合同,也载明拆迁相关规定,但在拆迁时对产权人有一部分营业补偿,产权人认为“是对我的房屋进行的补偿,与承租人无关”,承租人认为“是我装修、实际经营的,为什么没有我的补偿”,双方由此产生矛盾。这类矛盾突发性强,易发生群体性的上访、过激访。

3、是家庭房产分配矛盾。原先在该处没有住房,因为遗产继承,经家庭房屋调配,享受拆迁安置,但对安置后的房屋、经济补偿等家庭不信任产生矛盾。这类矛盾反复性大,化解不成功就会影响实际利益人签订协议,损失个人利益。

4、被拆迁房屋为共同产权人的产权分割矛盾。主要表现在离婚家庭居多,按照离婚协议对房产分配没有明确或不具体,再进行重新分配,分配的多与少,可能直接关系到自己的拆迁利益,双方产生矛盾。这类矛盾不稳定性强,利益冲突大。

5、产权人的产权和居住人的居住权(房屋买卖)矛盾纠纷。产权人当时为了还债等原因,将房屋卖给对方(双方签订协议,但未能过户),一方面拆迁补偿利益大,产权人不认可该房屋的买卖,另一方面,居住人实际居住多年,但没有产权,不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这类矛盾过激性强,易引发群体上访。

  三、化解中村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措施和建议

  1.健全拆迁领导机构,选拔好拆迁工作人员。目前市区的拆迁没有一个专职的组织机构,尽管成立了一个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办公室,但工作人员都是从各单位、各乡镇抽调的。一是他们不具备专业的拆迁知识,政策水平较低,工作经验不足。二是队伍不稳定,流动的随意性很大,刚熟悉了拆迁业务却又被调离。三是由于没有定岗定员,他们的积极性受到限制,工作热情不高。四是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不够。

  2.明确拆迁职责,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国土、城建、执法、公安、法院、镇村等各单位都应各司其职,通力配合,使此项工作又好又快的进行。

  3.加强管理,健全完善征地拆迁稳定工作机制。一是政策保障机制。二是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加强宣传引导。

  4.规范运作,减少开发建设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规范操作程序。二是坚持阳光拆迁。三是加强法律监督。

  5.强化措施,多渠道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一是坚持法理结合。二是坚持宽严相济。三是充分利用救助手段。四是要充分发挥政法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正、服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综合适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办法化解矛盾纠纷。

  6.严把城市整体规划关,预防二次或多次拆迁。今后各单位在城市规划、审批、执法等方面要有长远的考虑,尽量预防他们多次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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