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7月9日,马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满日是2017年12月31日。某公司一直未给马某参加社保。2016年3月1日某公司让马某签署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2017年6月1日马某以某公司不为其参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某公司收到了解除通知,但对马某的要求未予回应。
2017年7月28日马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2017年9月12日,该委作出了仲裁裁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马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失业损失等。
经开庭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马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万四千多元,对其要求的失业损失不予支持。马某和某公司均不服提起了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公司同意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及失业损失共计20000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马某签署的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以及《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且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代扣代缴劳动者社保的义务,还规定有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由此可见,不能因劳动者出具放弃社保的承诺就能免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故马某签署的自愿不交社会保险费的承诺是无效的。

二、马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应否予以支持?
   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给马某某参保缴纳社会保险,故马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马某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损失的诉求应否予以支持?
   马某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马某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如果公司为马某参保了失业保险,马某完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由于公司没有为马某缴纳失业保险,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规定,故某公司应当赔偿马某不能享受失业待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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