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当得知案件的可能性结果的时候,心里很不是味。尽管我是一方的代理人,但是我更希望看到案件公平正义的判决。

   分析离婚案件的构成要素,一个要素就是婚姻关系解除与否的问题;一个要素就是孩子归谁抚养;最后要素就是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

   那么结合我代理的这个案件,前两个问题,婚姻法均有明文的规定,处理起来不难。但是对于最后一个问题就成了本案的焦点问题,也是难点。难在十几年的夫妻有了离婚协议,并且已经领取了离婚证,附条件的协议已经成效,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然负义务一方并不履行协议。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复婚且有一方又起诉离婚至法院,但是诉求是婚姻的解除与孩子的抚养。

   笔者作为代理人,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要求法院调取了银行流水,并且收集了夫妻购买房屋的证据等等且还有庭审中起诉一方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自认。看似非常明朗的财产,但是细究如何分割,却也引起很多争议。首先前期签订的已生效离婚协议如何解决;其次已查明的银行流水中显示的款项的进入、流出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本案是否应当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有一方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生效是对前一段婚姻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划分,结合现有的银行流水可以明确签订协议时男女双方已有的婚姻财产情况,协议约定的划分有事实基础。且财产的分割条件已经成就,一方可以直接起诉离婚后财产的分割。本诉因结婚时间仅有几个月,且无共同财产,所以只解决婚姻解除与否与孩子的抚养。另一方意见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离婚、复婚,而财产混同,本案就应当结合证据一并解决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第三方意见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有购房协议应综合考量。离婚协议和银行流水能相互佐证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果没有按照协议完全履行,直接在本诉中解决未履行部分的支付,协议未明确其他财产的分割则在本诉中可折价分割。

   笔者更倾向于最后一种意见。然案件最后的处理虽符合常规,却总有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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