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律所一个牌子需要找个专门安装的师傅移个位置。联系到一位师傅姓刘,不久前给办公室装过画框。电话打去,他说很忙正在干活,我说这里也很急,上午就得把牌子安好。刘师这才说马上来,过了半个小时,刘师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律所。我交待他我们的要求,他就开始拆下原来装的牌子。拆牌子不是很费事,但他没带梯子,在我的建议下,他站在他的机动三轮车上,把粘牌子的玻璃胶清除后,用螺丝刀把牌子撬了下来。我让他把牌子装在我们二楼楼层处。刘师傅开始说应该把价钱给说清,其开价80元,请示之后,我说60元吧。刘勉强答应了,在安装的时候,试了试,没有站立的位置,我又把我办公室的折叠桌搬来,供他支撑。可是,刘师傅说这样不稳当。我让他回去拿梯子,他这时有些反悔接这个活儿了。说:“我拆也不要钱了,也不给装了”。我说这不好吧,你必须给我装好啊。刘师口头说回去再说,但一走再也没有回信。我感觉他是在算计如果去拿梯子再安装,这六十块钱收的很不划算,虽然自己已经拆牌子付出了一些劳动,但是如果干下去,耗费他的时间和精力也远远大于六十元。不如,现在就结束去干别的活,挣的钱肯定要比六十元多。

最终,刘师没有来。我在想,刘师这样做法可能是不大符合诚信原则,但是他的行为选择恰恰是经济行为中的“止损”。在经济行动中,已经付出了一些成本,如果继续下去会得到收益。不做,之前的付出就没有收益。但是继续付出的成本,会远大于收益。做下去的结果,是损失更大。这种情况下,单纯从效益角度出发,其选择放弃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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