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现代社会法治的价值信仰体系,改变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影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和实现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法律制度是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或统治阶级意志的共同体现,现代法治反映了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价值。“民主”、“自由”、“平等”、“法治”、“人权”“公正”、“诚信”、“和谐”等理念,不仅是人类和平共处的基本准则,也是人类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这些理念从来就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而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这些理念既是法治所承载的道德人文价值,也是法治得以被信仰的基本条件。将这些理念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并将其与资本主义捆绑在一起,不仅人为地剥夺了社会主义的话语权,而且为渊驱鱼地造就了资本主义人文道德优势。将这些理念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可以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又使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与其它价值体系具有一定的共性和兼容性,从而形成交流沟通与和平共处的条件和桥梁;既使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又使社会主义法治更具有感召力和影响力;在全社会倡导这些理念,不仅有利于使法治的基本价值得以在中国大地生根,而且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不仅为在中国大地上实现规则治理创造条件,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要以法治的方式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从跟本上捍卫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法宝。
执政党要实现执政为民的宗旨,首先必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因为:只有将人民的正当的利益、要求、愿望和诉求权利化,才能使执政为民转变成公权力机关具体的法定职责,才能使人民的正当要求、愿望和诉求转变成一种具有法律程序保护的请求权,才能使为人民服务走上公开、透明、公平、可持续之路,才能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治的保障和司法的救济。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一要在“广泛”上做文章:不仅要保护人民私法上的权利,而且要保护人民公法上的权利;不仅要承认国民的法定权利,而且要承认国民的基本人权与正当利益;不仅要不断扩大人民的政治权利,而且要不断扩大国民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不仅要强化对自由权的保护,而且要强化对平等权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当代人的权利,而且要保护子孙后代的权利。二要在“保证”上下功夫:一要为权利的行使提供必要的物质资源;二要使每项权利相应的义务或职责具有对应支持;三要有效防止权利遭受公共权力的侵害;四要切实保障权利的平等行使;五要健全权利受损的救济机制。
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任何法治形态的基本要义;公共权力具有二重性,唯有法律方能使其扬长避短和趋利避害;破坏法治的最大危险在一般情况下都来自公共权力;只有约束好公共权力,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可能安全实现。有效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要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要规范权力的运行,为权力的运行设定明确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界限;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权力的行使设定正当目的及合理基准与要求;要严格对权力的监督,使违法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纠正;要健全权益恢复机制,使受公共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执政党对六十多年执政经验教训的总结。三者的有机统一,不仅反映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而且体现了政党与国家和人民之关系的基本准则。要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走宪政之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应当通过宪政路径吸纳、整合、表达民意,并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意志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和法律;要使党的领导融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之中,并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人事选举罢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要使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运行方式协调、统一起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三、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解纷、维稳中的棘手问题
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公意的规范表达,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党的各种政策的有机整合。因此,宪法和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的准则。法治是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本方式。无论是深化改革还是推动发展,也不论是化解矛盾还是维护稳定,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都应当以法治思维进行谋划和决策,都必须以法治方式进行决断和处理。要按照法定的权限举事,不得超越或变相超越本机关或本职位的职权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自己的职权范围,即使目的正当也不得在法外行使权力;要按照法定的条件处事,不得曲解法定的条件行使职权,也不得随意变更法定的条件行使职权,更不得无视法定的条件行使职权;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事,不得任意减损或增加法定的步骤和方式,不得随意颠倒法定程序的顺序,不得无视法律的形式或标准,不得随意违背法律的期间规定和时间要求;要按照证据规则定事,对事件进行定性必须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认定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所运用的证据材料必须合法客观并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要按照正当合理原则办事,不得受不应当考虑的因素的干扰或拒绝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不得违反比例原则及合目的性、合正义性之原则;不得滥用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权以及实体或程序的自由裁量权。
在全社会学习三中全会精神、实现“中国梦”对中国未来充满希望的形势下,全力以法治的方式推动全面改革,对于实现中华民族真正的现代化和伟大复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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