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识李雪凌还是十年前,那是一个夏天的下午,我因为要立一个案件去到区院法庭,当时法庭值班人员有事去别的办公室了,我独自一人在值班室里坐着。过了一会,进来了一男一女,女的年龄大约三十来岁,男的岁数应该比女的大,二人穿着都很朴素,像是一对夫妻。他们也是来立案的,之前可能已经来过了一回,知道要找谁。他们问我,法庭的人去哪了?我告诉他们,出去了,一会就回来。他们也坐下等。过了一会,我觉得很无聊,就和他们闲聊起来。问了他们是哪里人?结果一说,他们与我是老乡,老家的二个村子仅相隔几里。我又问他们来打啥官司的。他们告诉我说,自己的孩子仅有五岁,独自一人去租住在一个院的邻居姐姐家中玩,在坐拐角沙发时,放在沙发靠背拐角上的热水壶倒了,壶里的滚水浇在孩子脖子上,顺着孩子脊背往下流,将孩子严重烫伤。出事后他们着急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花去了上千元的医疗费,以后仍需治疗,但邻居的女孩却不愿承担,退了房去别的地方住了。虽然双方接触了几次,但女孩却以自己没有钱为由,只愿给几百元,所以来起诉她。我让他们将带来的材料让我看看。结果我一看,诉状写的事情发生经过差三落四,也没有抓住案情的要点,他们准备的证据也很不充分。我有心帮助他们,就向他们说,按照他们现在的诉状和证据,这个案子虽不会败诉,但也不会得到多少赔偿,这个案子我作为律师可以帮助他们打,所有的材料我会准备,像他们这样的经济条件可以去申请法律援助。他们就走了。

    过了几天,李雪凌带着从居委会开来了家庭困难的证明来找我,我带着她去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将案子指派给我办理。援助手续办好后,我重新起草了诉状,整理了证据,将案件在法庭立了案。我同时也电话联系了那个侵权的女孩,与女孩及家长进行了沟通,虽没有调解成,但女孩及家长也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女孩坚持认为,是李雪凌自己没有照看好孩子,应该自己承担大部分责任,她承担少部分责任。我耐心给她讲解了法律规定,但女孩听不进去。

    起诉的案子很快开了庭,在庭上我将收集的证据出示,将要求女孩承担大部分责任的法律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引起了女孩家人的重视。庭审过后,女孩家人主动找到我要求与李雪凌协商,我说服李雪凌作出了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女孩家人很快将几千元的赔偿款送了过来,案件就此结束。这个案子虽没有得到多少赔偿,用李雪凌的话说,也算给孩子有了一个交代。

    经过了这场诉讼李雪凌与我熟悉了。她还如过去一样去找地方打工,也没有长性,东家干几个月西家干几个月老是跳槽。唯一不同的是在工作中遇到什么不舒心的事会时常给我打电话咨询,我也会耐心给她解答,提出自己的意见。

    时间就这样匆匆过去,到了二零一一年夏天。有一天,她给我打电话说,她去市里一家大型的纺织企业打工,干了二个多月了,但企业既不给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参加社保,加班也是家常便饭,但从不支付加班工资。我告诉她,职工属于弱者,如果你觉得工资还可以愿意干先干着,如果哪天不愿干了,我可以帮助她向企业索赔。她开始不相信,说企业财大气粗,咱作为个人怎么可能斗得过企业,有点不相信。我告诉她,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正如之前的案子一样,只要咱有理就不怕斗不过企业,况且像这一类的案子我代理的多了,没有败诉的。我给她打气,并提醒她注意收集在企业工作和加班的证据,她表示会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过了一年多,到了二零一三年初,李雪凌给我打电话说,企业开始放假了,工资也开始拖欠,她不愿干了。我就帮她起草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给了企业,之后李雪凌不再去企业上班了。

    过了一段时间,我让她给企业联系,看企业能否给一部分赔偿,结果企业老板说,自己不干一分钱没有。我就代理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某纺织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的二倍工资差额、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求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快受理了案件,也进行了庭前调解,但企业态度坚决,只愿支付很少的补偿金,双方调解不成。案件只得继续走下去,后来案件开了庭,仲裁员主持双方调解,李雪凌要求企业支付二万元,但企业只愿支付五千元,双方调解不成。

    又过了一段时间,仲裁委做出了裁决书,只支持了李雪凌的部分请求,全部请求项目合起来裁决企业支付李雪凌一万二千多元,并裁决企业为李雪凌补缴社保。李雪凌不服,又委托我将此案诉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上企业同意将补偿款提高到一万元,并且说与李雪凌一起上班,与她前后起诉企业的几个工友,每人企业只支付了五六千元就调解成了,现在给她一万元已经不少了,对她已经是额外照顾了,希望她能接受企业的好意,双方圆满解决。但李雪凌坚持自己的要求,表示不达到目的绝不罢休。

    双方调解不成,过了几个月,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李雪凌各项补偿近二万元。判决后,李雪凌和企业均不服,分别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企业一次性支付李雪凌补偿款二万六千元,此款于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企业很快将补偿款支付到位,案件就此了结。

    经过了这个案件后,李雪凌对职工维权有了信心。过了不多久,二零一四年秋天她又来找我,要求为她丈夫维权。她丈夫在一个学校干门卫近十年了,工资从三百元逐渐涨到近八百元,但一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她不愿让丈夫再在学校继续干下去了,想辞职给学校打官司,给丈夫维权。我只得重新披挂上阵,将某学校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经调解某学校支付了近二万元补偿款而结案。

    我认为李雪凌从此应该不会再找我为其维权了,谁知时间到了二零一五年初,李雪凌又给我打电话,反映其现在工作单位的同事在工作中犯了一个小错误,被单位主管一句话辞退,什么说法也没有,想让我替她同事维权。我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单位做的不对,不是所有的错误,企业都可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而且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该遵守法定的程序,不是某个人口头通知可以生效的。单位违法解除该职工劳动合同,应该向该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但鉴于单位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解除,如果职工不愿回单位上班,应该先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我代理该同事以单位有过错为由先通知该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将单位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保等。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单位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等一万五千多元并将欠缴的社保费补缴。

    这个案子结束后,已经到了二零一五年年底,我以为李雪凌应该不会再有事找我了,谁知有一天,李雪凌又告诉我说她一个亲戚在某医院打工,结果被某医院突然不让干了,请我帮其维权 ……

    新的一年就要到来了,在以后的岁月里,我不知道李雪凌还会给我带来多少“生意”,会让我帮助多少人维权。对于她我很佩服,对她这种对法律的尊崇,对权利维护的执着,我也很赞同,觉得她与我们律师应该是同道中人。我不禁想起郑板桥的一首诗,说的就是她这种精神,这也是我们建设法制社会所需要的精神,“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 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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