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引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紧密结合审判实践,针对引起类案多发高发的深层次问题,深挖根源,找出症结,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更好发挥审判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最高法院对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1、确有必要原则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责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引起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的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2、同级本地原则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根据综合治理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等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向主管机关提出的,一般应当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司法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提出。

3、调研沟通原则: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听取其意见严格确保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实行统一编号。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司法建议书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发。

4、协同落实原则: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告知被建议单位就建议采纳落实情况等予以书面答复。答复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支持、配合、督促被建议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协同抓好司法建议相关工作的落实。司法建议涉及的问题重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司法建议书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完善审核、指导、考核、激励等机制,并将司法建议工作质效纳入绩效考核。将司法建议工作情况列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