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抢劫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的申请,指派本人担任刘某某被指控抢劫一案的辩护人。现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某系被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被告人刘某某是被骗误入传销组织陷阱,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受到传销组织头目的控制和指使下才参与到本案犯罪中。

其次,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仅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这一点,从以下方面可以体现:

1、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由于刘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处于最低层,他的行为受到各级传销头目的控制和支配。案发当天,刘某某也是被庞家宝指派才来到其传销窝点的。刘某某做被害人“师傅”一事,也是听从庞**、王**的安排。所以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本案是被动的,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2、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从本案当时情况来看,在骗被害人李杰来三门峡、接被害人、以及殴打被害人和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均非刘某某所为。在对被害人进行所谓的“做工作”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后来进到室内也只是站在一旁,虽然客观上起到了“壮威”的作用,但刘某某本人并没有直接恐吓、殴打被害人。

3、被告人刘某某虽然被安排做被害人李杰的“师傅”,但所谓的“师傅”这个角色,只不过是负责照顾新人的生活起居,至多是看管新人的活动自由而已,并非是传销组织中的领导和核心人物。

4、被告人刘某某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本案中,收取被害人李杰的财物,均被传销组织的上级头目占有,而刘某某却未获取任何利益。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系被胁迫参加犯罪,并且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对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某有揭发同案犯的行为,对其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揭发出同案“黑老大”卢**的真实身份,并提供了卢长红的相关基本情况,这对于抓获犯罪嫌疑人卢**以及追诉其犯罪有着重要作用。这一点,我们从起诉书指控的第5场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到,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在2012年4月13日(第4次)讯问中,刘供述了对李杰抢劫一案的“黑老大”的真实身份是卢**。而此前,“黑老大”一直被认为是“雷超”。在此后2012年6月5日(第5次)对各被告人的讯问中,其他被告人才交待“黑老大”的真实身份是卢**。正是由于刘某某的供述,才使犯罪嫌疑人卢长红的犯罪事实得以揭露,并且公安机关将卢**抓获到案。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即便不能认定为立功,也应当认定其属于坦白,并对案件的侦破有重要作用,对其也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之所以参与到本案,一方面是因为受到传销组织的欺骗,同时由于其不懂法造成的。客观地讲,被告人刘某某本身就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刘某某也是被骗到传销组织中的,之后受到传销组织的控制和支配。刘某某本人不仅经济上受到了损害,人身权利也受到了侵害。刘某某在传销组织中,一直是处于被控制、被支配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才参与到了本案的犯罪。但是刘某某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此次是初犯、偶犯。并且,刘某某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很好。现在刘某某对自已的行为表示了真诚的悔意,因此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对被告人刘某某应当适用缓刑。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刘某某系误入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受人控制才参与到一场犯罪。但其在犯罪中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而且经过其在看守所的羁押及教育,已经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于传销组织涉及的犯罪,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而对被告人刘某某这样的情节较轻的人员从轻处罚,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能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王爱华律师

20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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