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程某于20163月通过网上投简历的方式到金石公司做业务员,20165月某被提升为小组长。当业务员时,程某的工作为用聊天工具添加客户,向客户介绍邮币卡;升为小组长后,程某的工作为协助客户在黄河交易平台开户,并督促小组成员完成工作量。后有部分客户因买卖邮币卡亏损。201712月,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起诉。

辩护人认为,程某不构成诈骗罪。首先,程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程某作为金石公司的一名基层员工,只是做好份内工作,不掌握公司的整体运营、盈利情况。黄河交易平台是正规的网上交易平台,程某无法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有诈骗性质。程某是通过网上投简历的方式应聘到金石公司工作,公司地点在广州银行大厦。公司管理规范,上班着正装、打卡,组织员工户外拓展训练。程某在网上见到公司的营业手续,到现在网上查金石公司依然是存续状态。程某一年收入八万多,这个收入在广州就是一个普通工薪阶层的收入,程某一直以为自己就是在一家普通公司上班。

其次,程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作用很小。金石公司最高层管理者为三名股东,下设A、B两个大区,副总负责每个大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每个大区分设三个小区,小区负责人为总监;每个小区下设三个小组,每个小组的管理工作由小组长也就是经理执行

程某在公司整个组织架构中位于第四层,也就是最底层,公诉机关指控副总为主犯,总监为从犯,那么程某就是在从犯手下工作,在整个案件中起的作用很微弱。

最后,程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程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如实供述自己知道的情况,系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辩护人认为程某无犯罪故意,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作用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知道的情况,系初犯、偶犯,建议对程某作无罪判决或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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