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害人邓
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邓被陈、水故意致死一案被害人代理人。通过详细查阅案件卷宗、结合本案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现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刚才公诉人关已充分发表意见,被害人代理人完全同意公诉人的意见。公诉机关举出的若干证据,再次充分论证被告人陈、水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还原了本案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并证实了被告人陈、水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代理人完全同意公诉人的意见外。就本案的争议其他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发表几点补充意见:
     一、二被告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
    【一】被告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1、被告造成了致受害人邓死亡的严重后果。故意伤害罪在法理上是结果犯,按造成的结果来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性极大,应当在法定刑期10年以上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的暴力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2、被告人陈于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至2009年。被告人水于2013年5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刑期至2013年6月1日。因此,本案二被告属于有犯罪前科的,依法应从重处罚。                  

    3、被告人及家属案发后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被害人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家里有年迈的父母,且体弱多病无人照顾,下有妻儿,小孩才几岁,被害人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全家人的希望都寄托在被害人一人身上,现在家庭情况走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

    被告将被害人打伤致死后,无悔罪表现。二被告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至今没有丝毫积极赔偿的行为。只是在本案开庭前,法庭给了一定时间调解民事赔偿部分时,被告人才有赔偿的意思,但被害人的损失934723元,被告人只答应赔偿几万元,丝毫没有诚意。
   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案发后也没有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任何歉意,其亲属也未到被害人家中进行关心慰问,更未提出任何经济补偿的意思。现被害人父母因痛失爱子,精神上已遭受巨大摧残,怕再受刺激,连今天的庭审都不敢来参加,尤其在物质上给他们以后晚年生活造成巨大困难。被害人的孩子还小,正是需要父爱的时候,因二被告的行为,从此,孩子失去了父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规定,被害人坚决、强烈要求人民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二】被告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同时不具有酌定从宽处处罚的情节,应当受到严厉的刑法处罚。

【三】二被告为一点琐事将受害人打伤致死,被告人实施犯罪后,没有积极对邓某实施救援,给120指挥中心谎报说“虢国路大岭路路口出车祸了”,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私下达成攻守同盟“商量后统一口径说邓某是自己摔伤的,把他受伤的原因推到他喝多酒上”,没有及时告知被害人家属,延误被害人邓的最佳治疗时间。这些均说明二被告没有悔罪表现,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一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疼苦,也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不严惩被告,不足以警示社会。

【四】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也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被告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15791.24元 

   2、死亡赔偿金:24391.45*20=487829元

   3、丧葬费:19402元

      4、被扶养人生活费:361700.76

   孩子: 15726.12*9/2=70767.54元

   母: 15726.12*20/2= 157261.2元

      父: 15726.12*17/2=133672.02元

  5、精神抚慰金:5万元

     综上,被告依法应赔偿被害人损失合计为934723元。

    综上所述,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严惩。同时,二被告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公正处理,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张连峰    律师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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