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吴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告吴某某起诉魏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吴某某对魏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魏某没有销售过陕西省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
能够证明魏某没有销售过陕西省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的证据如下:
1、陕西省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庭审明确陈述不认识魏某、刘振民等,从没有向他们销售过笃发花炮。
2、刘振民庭审明确陈述魏某从没有卖给其笃发花炮产品,魏某销售的是陕西省富平县庆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庆乐牌花炮。
3、给魏某运输的司机证明只为魏某运送过陕西省富平县庆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庆乐牌花炮。
4、陕西省富平县庆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证明。
庭审已经明确查明,原告也认可的事实是余某、张安、刘民、魏某均属“单线”联系,因此,按照“单线”联系的规律,魏某是否销售过陕西省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只有魏某的“下线”(刘民)及“上线”(产品生产企业)能够证明,其他人是不可能说清楚的。
而按照庭审查明的事实,魏某的“下线”(刘民)及“上线”(产品生产企业)均证明魏某没有销售过陕西省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因此,代理人认为:魏某没有销售过陕西省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
二、让魏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是产品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销售者有过错。 
 本案中,魏某既不是涉案产品陕西省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的笃发花炮的生产者,更不是销售者,魏某与本案没有关系,因此,本案让魏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代理人认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若让作为被告的其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他销售者有过错,若不能证明销售者的过错,就不能判令销售者承担责任,否则,将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吴某某起诉要求魏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吴某某对魏某的诉讼请求。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张连峰     律师
                                                                           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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