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江之子被收容教养的几个疑问

911日《新京报》报道,李双江之子李某因未满16周岁,不构成刑事拘留条件,因此拘留未超过15小时即被释放。对此,海淀有关部门表示,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仍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调查中。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查处情况称,犯罪嫌疑人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犯罪嫌疑人苏楠被提请逮捕。北京市公安局通报全文如下:公安机关经工作查明,2011年9月6日21时许,李某(男,15岁,北京市人,学生)、苏楠(男,18岁,北京市人,学生)在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西山华府小区附近因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9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某、苏楠刑事拘留审查。在审查中,李某、苏楠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综上,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另已决定依法对苏楠提请逮捕。

宝马”、“打人”、“叫嚣”、“权富之子”叠加一起时,必然会是新闻的热点,甚至想不成为新闻都难!只不过,这次有了新看点——星二代和富二代!经过媒体的广泛关注,北京警方做出了前述处理,根据官方报道,作为律师,认为该案存在如下疑问:

一是对李天一的刑事拘留到底合法不合法?《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警方在不知李某未满16周岁而采取拘留措施,在及时查明其不满16周岁时及时释放,正是严格执法的结果。可是,有关部门居然还站出来辟谣,声称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仍被警方刑事拘留。刑法十七第二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警方并非以这8种罪行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来拘留李某,而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名义,那么,对李天一拘留至915,合法吗?

二是对李天一收容教养1年是否必要?《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公安部19951023日开始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并未被废止,应当继续适用。李天一的父母,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到医院安抚被害人,并取得了其谅解,其态度之诚恳值得肯定。李双江夫妇并非不能负责管教,其完全有能力管教李天一!如此,“一律不送”该做如何解释?难道一律不送也有例外?

三是应当透露了李天一的姓名等情况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不得披露”,是谁披露的?作为媒体,是不是应当遵守下法律的规定,规范下自己的行为?作为办案部门,能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尽点起码的义务?我们看到,北京市公安局通报说的是李某,很好,媒体怎么知道李某是李天一的?

……

对待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我们应当多的是宽容。因为我们都曾经年轻过,我们都曾也曾经莽撞过冲动过,也都犯过错误,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原谅他们呢?难道就因为他是星二代我们就应当严苛吗?孩子一犯错,不管是媒体也好,还是围观者也好,总喜欢把他们的身世背景给揪出来,然后给加上沉重的枷锁,让这些孩子无法呼吸,这样对吗?

    据了解,李天一自幼热爱音乐、喜欢唱歌,热爱体育运动。4岁选入中国幼儿申奥形象大使;4岁学习钢琴,师从于中央音乐学院著名钢琴教授韩剑明先生;8岁开始学习书法至今,师从清华大学方志文先生;10岁加入中国少年冰球队,多次参加国内外少儿冰球比赛。连续两届荣获全国希望杯青少年儿童钢琴比赛二等奖、中国作品演奏奖。全国少儿钢琴比赛金奖,第八届北京钢琴艺术节优秀演奏奖。连续三届荣获爱我中华全国青少年 书法大赛铜、银、金奖。并入选2009激情奥运爱我中华青少年书画双年展。2009年入选为最年少的海淀区书法协会会员。

给年轻人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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