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星遣返后某些媒体观点的质疑

2011723日,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首要犯罪嫌疑人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加国。关于赖昌星下一步将面对的法律制裁问题,有些媒体上一些“专家”发表观点。其中,不少观点从专业角度推敲,不甚恰当。

一,关于所谓的“诉讼时效”。某政法大学一教授在接受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赖昌星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考虑到赖昌星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赖昌星案应在追诉期以内”。对于其观点,结论应当说没什么问题,但其说明的理由就有些不太全面或者不贴切。因为,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所谓的“诉讼时效”时效概念,准确的应称为“追诉时效”。其次,以赖昌星案未过二十年为由来说没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恰当。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赖昌星潜逃前,司法机关已经对其涉及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立案。所以,即使赖昌星在外国躲过了20年,我国司法机关仍然可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追究。

二、关于所谓的“我国政府遵守承诺,将不判赖昌星死刑”。

赖昌星将不会被判处死刑,这一点我也相信,但决不是由于我国政府的承诺。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以,“我国政府”并不能决定是否对赖昌星适用死刑。但是赖昌星的确是不能适用死刑的,原因是20112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个罪的死刑,其中就包括赖昌星涉嫌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从201151日起施行,但根据我国《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赖昌星仍然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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