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天涯论坛上出现一则“官员涉嫌强奸人民教师”的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发帖人是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她称今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了。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网传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然说:“戴套不算强奸”。
戴套到底算不算强奸罪,已经有大量的“激扬文字”,大多义愤填膺,认为发表“戴套不算强奸”的警方简直十恶不赦,于是口诛笔伐,还做了延伸推理,说如果戴套不算强奸,那么戴着手套杀人便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戴着手套抢劫便不构成强奸罪。看似有理,实则偏离主题。笔者从纯法律的角度,对戴套算不算强奸做一简要分析。
先看案情。
据法制网7月19日的文章:对王忠贵的卧室进行了调查取证的毕节公安局一警官表示,他们从土管所房屋后面发现了用过的避孕套,房间内有卫生纸,警方还将床单拿去化验。从已经确认的证据看,“王忠贵和周琴是发生了性关系”,而违背当事人周琴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再看强奸罪的定义。
强奸罪,就是违背妇女意愿,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作为本案而言,根据报道,系违背了周琴的意愿,王忠贵在周琴醉酒的情况下,强行戴套与周琴发生了关系。
现在的问题是,戴套发生关系算不算性交?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对于成年人而言,采取的标准是“插入说”,即以男性生殖器是否插入女性生殖器作为是否既遂的标准。只要插入,其他情况在所不问,即已经够强奸罪的既遂。在本案中,明显的事实是已经发生了关系,已经插入,那么,强奸已经既遂。
换句话说,只要符合强奸罪的各个要件,便已经构成强奸罪。譬如一种情况,男的戴着避孕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但是女方就不同意,男方最终没有得逞,是不是犯罪呢?当然构成强奸罪,只不过是未遂而已!
那么,算不算强奸,与戴套何干?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