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的诉讼程序的制度。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法官的中立,确保公正审判;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担负着为法官避免责任承担的作用,使法官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对当事人乃至案外人而言,其通过维护司法中立性以实现司法公正,从而使社会公众对于裁判寄予信赖感,有利于个案的解决以及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并将回避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之一,专章对回避的原因、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在诉讼执行程序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回避被忽视。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他人员,审判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法律没有规定,但包括审判员、助审员、人民陪审员当无异议,问题在于是否包括执行员?实践中,执行员和审判人员在具体范围上是交叉的,在回避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显然忽视了执行员在执行中的回避。民事诉讼法历经了几次修改,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具体化,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能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回避问题达到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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