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21221日起生效。新解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有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就《解释》涉及的新亮点进行解读,以进一步理解和适用新《解释》。
            一、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分离,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以往,人民法院对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况,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往往判令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人利益,但有时会加重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20107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49条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分担,但没有对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进行细化。《解释》将机动车所有人纳入了过错责任主体的范围,并对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更具有操作性。
             二、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在实践中,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常见,如出租车、大型运输车辆和一些特种车辆,但《侵权责任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判令挂靠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挂靠单位的责任及其有限,特别在一些特大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难以保证。鉴于挂靠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新司法解释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加重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
            三、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但对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同意他人套牌的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新司法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明确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多次转让的,则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醉驾、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醉驾、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条款拒赔,虽然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依据《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的追偿却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五、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在现实情况中,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应划分责任出现了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划分责任,因为没有投保交强险只是违法了交通法规,不应该影响民事赔偿;有观点认为不应当划分责任,因为你没有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新司法解释明确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两者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投保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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