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务市场日益活跃,人民法院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同的人民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如何正确使用法律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从业经验,就该类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该类案件多数发生在一些小作坊、建筑工地、装修、短期雇用等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安全意识淡薄。提供劳务者往往专业技术差,接受劳务一方一般不对提供劳务者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致使安全事故经常发生。第二,法律意识相对较差。由于提供劳务者一般都属于弱势群体,以农民工居多,法律意识相对较差,在发生伤害事故后,又无力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导致维权能力受限。第三,赔偿主体难以确定,在此类案件中,提供劳务者一般都是通过熟人介绍,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往往不知道自己在给谁出劳务,在加上一些接受劳务者的不良行为,使赔偿主体难以确定。第四,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在此类案件中,接受劳务的一方一般也无力承担相应的能力。同时,接受劳务一方也不能通过劳动保险分担风险,因此造成提供劳务者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提供劳务者自身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此规定,雇主承担的无过错的赔偿责任,没有免责事由。20107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已经转变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而且在责任承担上也发生很大的变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减轻了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加重了提供劳务一方的安全注意义务。
       在确定提供劳务者一方的责任时,应注意适用公平原则。在确定提供劳务者责任大小时,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应注意适用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这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责任份额时,应考虑他们处于社会底层,主要来自农村,注意义务能力较弱等诸多因素,不能让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主要他们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他们没有过错,即使提供劳务者有较明显的过错,也不宜认定让其承担主要责任。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加公平原则。提供劳务这本人受到伤害,如再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原则,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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