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月份的一天夜里3时许,被告人聂某酒后进入某公司员工宿舍,使用暴力欲与在宿舍内睡觉的女工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奋力反抗并呼喊,被告人聂某未能得逞并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该案经陕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聂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李朝阳律师接受被告人聂某亲属的委托担任聂某的辩护人。李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一、被告人聂卫强属于冲动型强奸犯罪,在强奸犯罪中属于较轻的类型,建议量刑起点定为三年。强奸犯罪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可分为攻击型、淫欲型、冲动型三类。前两类一般都是预谋性的,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做了精心选择、周密思考,主观恶性较深,危险性较大,一般应从重处罚。冲动型往往缘于偶然因素引起的性冲动,一般具有临时起意等特点,一般应从轻处罚。攻击型以暴力性质严重而较罕见,行为人仇视女性、心狠手毒,往往致受害人严重伤残,甚至杀人灭口。这种人多因婚姻生活受挫、曾受女性愚弄等不能正确对待,而产生强烈的性变态报复心理,以极为残忍的暴力手段作为羞辱、贬低、征服女性,补偿个人损失的特殊方式,其强奸的目的主要是损害妇女。淫欲型强奸犯较常见。他们具有性需求超常的特征,性欲经常处于亢奋状态,以单纯追求性享乐作为人生最大的幸福。与攻击型不同的是,他们在作案时的态度色厉内荏,一般不采用严重损伤女性的手段,而企图以恫吓或较小暴力达到性交的目的,尽量享受性乐趣。冲动型往往缘于偶然因素引起的性冲动,一般具有临时起意等特点,如行窃时发现熟睡的女主人而顿生邪念。这种人胆怯心虚、意志脆弱,在受到被害人反抗时就可能放弃侵害行为而逃走。在适用刑罚时,对于攻击型、淫欲型强奸犯罪相对于冲动型强奸犯罪,由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量刑一般较重。本案,被告人聂某在走错门看见被害人后,心生强奸念头,意欲强奸被害人,由于被害人反抗而放弃犯罪行为,其行为属于冲动型强奸犯罪。该类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轻,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与攻击型、淫欲型的强奸犯罪区别开来,对被告人聂某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聂某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聂某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聂某及其家属多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表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经过多次努力,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22300元。该款已于201297全部付清。由于被告人聂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使被害人的精神得到了抚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使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点,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遂对被告人聂某减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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