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卢氏县和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通公司)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卢氏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局以其未到省商务部门办理备案为由不予办理,和通公司以《税收征管法》没有要求办理商务备案,国税局存在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国税局给其办理税务登记并赔偿损失。本案中,国税局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要求和通公司提供备案手续是否合法是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国税局要求和通公司提交备案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国税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情理上讲,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是法律倡导的行为,只要纳税人的证件、材料完备,国税部门没有理由不给办理税务登记。相反,如果纳税人没有在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还要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结合本案,和通公司如果手续齐全,国税局会一定会给和通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因为这样会给国家增加税收,也有利于国税局完成税收任务,何乐而不为。
其次,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条 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办理备案手续是和通公司的法定义务。和通公司不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却直接向国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行为不仅违法,也耐人寻味。
再次,国税局要求和通公司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规定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二,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具体应该提交什么证件、资料,并不是任何一个税务机关都有权决定,这里应理解为应由最高的税务机关明确或者授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机关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定。在这里,税务总局将其他需要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决定权授予了省级税务部门。因此,国税部门依据河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联合颁发的《河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实行备案制度。各类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填报《河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2个月内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有关资料报省商务厅。经备案后方可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办理发票购领薄,领购《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规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国税局要求和通公司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办理税务登记“提交有关证件、资料”是直接来源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这属于法律的规定;第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是直接来源于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而且该《办法》是直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国税局要求和通公司提交商务部门的备案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国税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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