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有部分企业私自打破常规,采取安排员工劳动十二个小时休息二十四个小时的作息办法却拒绝支付员工加班费,理由是员工上班时间延长了,相应休息时间也延长了。但实际上用人单位除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应当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理由如下:
一、关于工作时间。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意味着劳动者每日的标准工作时间是不得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即算延长工作时间。对于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时间不满8小时的,单位应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这部分国家是不予干涉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12个小时,然后连续休息24个小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必然是每月按30天算,必然有10天工作12个小时,有10天工作8小时,有10天工作4小时,但每天都得上班,没有休息天。
二、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
对于劳动者每天12个小时工作的10天,用人单位除了支付正常的工资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4小时的工资报酬,标准是按照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按照三门峡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来算,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工资报酬为37.23元,每月10天应为372.3元。
劳动者每天都上班,按照月工作日20.83天来说,每月按30天算,劳动者每月还有9天的加班。对于加班来说,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样算来,单位每月还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893.7元。这样算来,按照三门峡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为1080+372.3+893.7=2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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