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1996年在某县一事业单位打工,在工作中因故受伤,致左手臂尺骨桡骨双骨折,后该员工被工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由该员工家人垫付。出院后,该员工要求单位给自己调换稍轻的工作,被单位拒绝。后该关于企业员工受工伤,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能否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各个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不同,导致判决结果迥异。日前笔者代理的一起十五年前的工伤赔偿案件有了判决结果,对此问题有了一个很好的处理意见,也算是对这类问题的一个回答吧。
员工一直没有上班。员工家人垫付的医疗费单位陆续给予了报销。
20005月份单位以该员工长期不请假,私自到别的单位打工为由将该员工予以除名,但没有通知该员工。2009年该员工以无故被单位除名为由上访,后双方协议单位补偿该员工部分养老金。2010年该员工以1996年在单位工作期间受工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员工不服将此案诉至法院,后经一审、二审均判决予以驳回。
后笔者代理员工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员工的伤残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该员工为九级伤残。笔者代理该员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某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单位赔偿该员工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八万余元。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了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认为基于该员工受伤后现已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事实,员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应以支持。故判决单位赔偿该员工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六万七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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