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系我市某房地产企业的一名保安。几个月前的一天,某男在该公司售楼部值班,一个卖烤红薯的小贩在售楼部门口叫卖影响了售楼部的营业。某男作为保安自然负有劝阻的责任,就去劝阻小贩别在售楼部门口卖红薯。谁知该小贩认为自己是“钉子小贩”,在此卖红薯多时别的保安均不敢阻止自己做生意,现在一个新来的“愣头青”竟敢来冒犯自己的“虎威”就不干了。不但不听从该保安的劝阻,而且手持捅火棍骂骂咧咧向保安提出单挑。保安看到小贩难缠就泄气了主动避战,谁知该小贩依仗自己是老年人而且此前有辉煌的战绩,就乘胜追击,口出秽言骂保安。保安躲不过去一时怒起,就向小贩动了拳头,将小贩打得头破血流,住进了医院。后小贩报警,警察对打人者处以拘留十日罚款五百的处罚。该保安也被房地产公司开除。但对于小贩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公司和保安相互推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小贩一纸诉状将该保安和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万元。该保安认为自己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自己已经承担,发生的打架事件是在上班期间为了单位的利益与人发生争执发生的,应当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叫保安打人,打人事件是小贩与保安私自发生的,与公司无关,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保安系履行职务行为,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对小贩造成的伤害依法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该公司赔偿小贩医疗费等六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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