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0年六月下旬的一天,我办公室来了两个精明的中年人,他们是一家外企的两个副总,这家外企在邻省有一起案件,希望找个律师代理。他们简短地陈述了案情,并出示了案件的证据,我分析了案情后告诉他们,案件胜诉的几率极低。听完我的分析,两位副总离开了我办公室。
大概第二天下午,我接到了这家外企的电话,他们决定由我代理该案。由于极可能流于形式,代理费我主动作了一些让步。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我和两位副总踏上了开庭的路程。
该企业建职工宿舍,经建筑工人介绍,该企业租用外省一私人的设施,打了收条,交付了押金,这个外省人在收取两个月租金后失去了联系。经该企业了解,设施价值远低于押金,等了两年仍联系不上这个人,该企业处理了设施。刚处理,另一名外地人拿着该企业收设施的条据起诉该企业。
七月一日第一次开庭,对方出具了该企业的收条,我们认为该收条不是出具给原告的;我代表该企业陈述了案件真实情况,并出具了押金条和租金收条,原告予以否认。在发问阶段,我详细询问了对方租赁的过程并请法庭记录在案。法庭要求我方出示单位账目,以核实我方陈述的情况。定于七月十二日第二次开庭。
第二次开庭,我方出示单位账目,对方认为与自己无关,但法庭决定七月二十六日第三次开庭。当事人和我均认为法官倾向对方,拒绝参加第三次庭审,法官有些恼,告知我们要承担不利后果。
经研究,我们认为即使败诉也要参与整个过程。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点,我准时来到审判庭参加庭审,等到四点时,也不见主审法官,其他法官知道情况后联系了主审法官,四点多,主审法官来到审判庭,慌忙通知对方当事人,原来他们根本没有准备。五点多,对方当事人带着一个证人匆忙走进审判庭。我从容地询问证人,证人的陈述和原告第一次开庭的陈述目的相同,但内容大相径庭。我再次发问原告,原告也作了和第一次相矛盾的陈述。我指出了这些矛盾。庭审结束后,法官一改以往劝我们接受调解的态度,送走了我,开始做对方的工作。案件出现了转机。
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午,我们收到了法院对对方设备进行评估的通知,要求我们当天下午2:30时选择评估机构,我们电话告知法院,时间来不及,但评估还是进行了。
二0一一年元月十四日,开庭质证评估报告,不知道怎么回事,评估报告评估的设施和原告要求鉴定的不一致,我首先指出,在开过三次庭对方没有提出鉴定的情况下,再要求鉴定没有法律依据,然后指出了评估报告和本案内容无关。这一次,一直代理对方原代理人没有出庭,换了个女代理人,但没有对我的意见进行反驳。案件出现了希望,外企一个副总出庭,对我的表现表示满意。
现在已经一年多了,案子还没有结果。我对我自己的表现基本满意。缺憾:我的开庭笔录记得很毛糙,在向企业通报情况时,我自己都有些看不清,小有尴尬。
今年四月,该企业和英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请我审查。这是一份长达36页的合同,中英文对照,近七万字,用语拗口。我用了近八个小时才完成第一遍阅读,中间有些头痛,休息了几次。
这是一位上海律师起草的合同,严谨、细致、全面。我没有起草过这样严谨的合同,我钦佩上海律师。
通过这次接触,我增添了一些自信,只要认真、细心、负责,我们可以为外企服务,但中间有障碍:语言和文化。
我发现了自己平时不太注意的缺点:浮躁、粗心。我要更加认真地对待我以后的工作。
(涉及商业秘密,部分信息没有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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