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周边村民的承包地也随着发展规划被征收。那么在处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村民应享有哪些权利,如何得到补偿款?则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出生地原则,只要出生在村里,户籍登记在村里,就应当得到土地补偿款。另一种意见认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是村集体组织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是村民意思自治的结果。如果本村姑娘结婚了,户籍即便在村组名下,由于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土地补偿款。第三种意见认为,村民承包经营用地,是以户为单位,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被征收,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亩数和每亩地的补偿标准对家庭承包经营户进行的补偿,而不是针对哪一个村民。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会依据村规民约进行调整,因此具体到每个村民的土地补偿费用要依据村规民约来确定。
   究竟哪一个人的观点正确?法官又会怎样裁决呢?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对经由征收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据此,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但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除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外,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体如何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即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只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决议,即为合法的决议,全体村民和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均应执行。

因此,村规民约及村民小组的决议是村、组对土地被征收进行补偿的准则。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切实保障村民意思自治原则,保障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