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者向我咨询: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理由是: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没有规定未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第二种意见是,应当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二倍工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出台的背景是依据《劳动法》,在《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虽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法》对于建立劳动关系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却没有规定任何惩罚措施。由此造成《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何种处罚。而《劳动合同法》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的规定不同,该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在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在该法第八十二条对于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处罚措施,明确对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每月二倍工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对于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有着不同的规定,《劳动法》要求的是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对订立的时间规定是一个月内,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多支付一倍工资予以处罚。二部法律对于同一个行为有着不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相悖,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已经不应再予以适用。

   虽然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河南省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9年9月2日发布)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2011年11月8日发布)第三条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均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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