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出院证显示的休息时间和护理时间有异议,一审未申请鉴定,二审申请三期鉴定,能否被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保险公司在一审开庭时即可看到出院证,当时未提出三期鉴定申请,二审申请鉴定,已过举证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