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郑某某现年刚满3周岁,其母亲郑某与父亲邬某经人介绍相识,当时邬某自称未婚且想找一个女朋友结婚,全盘隐瞒着已婚的真实情况与郑某交往。在二人交往的过程中,邬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骗取郑某的信任,郑某对此深信不疑,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直到 2014年7月郑某发现自己怀孕,于是郑某多次催促邬某与之登记注册结婚。但直到郑某某出生,邬某便一直推脱不与郑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经郑某到邬某户籍所在地查证,才得知其实邬某早已有家室。这一突如其来的事实让郑某感到睛天霹雳, 遂多番与邬某交涉要求邬某支付郑某某抚养费和同居期间借款给邬某的5万元遭邬某拒绝。

本案因郑某被邬某欺骗并生育了未婚女儿郑某某,郑某的心里受到了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在和承办律师沟通时经常话未说完便泪流不止,承办律师考虑到其还带有还不会说话的幼儿,这样下去自己抑郁不说,还会毁了孩子。承办律师定时主动与郑某聊天,倾听并开导郑某,慢慢的郑某不再像之前情绪激动。

【律师代理意见】

此案涉及到的问题是被告邬某系外省居民,并且此时其住址不详,这给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郑某及郑某某出庭应诉;二是因邬某系外省居民,要通过调查取证了解邬某的真实情况信息;三是能使郑某快速并最终得到应有的答复及郑某某能得到应得的抚养费。

承办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之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本案通过承办律师调查郑某某虽是郑某与邬某的非婚生子女,但根据上诉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郑某某作为邬某的女儿,有权利要求邬某支付抚养费,邬某应当承担起一个父亲对待子女应该尽到的责任。并且邬某从事建筑行业。对于邬某来说,其是郑某某的父亲,是一个有经济能力的成年人,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并且邬某住所地在外省,郑某某住所距离邬某遥远,如果说要郑某某将来按月、按年来向邬某索取抚养费,无非是劳民伤财,浪费诉讼资源。

【判决结果】

本案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上几点代理意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也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邬某一次性支付郑某某抚养费97200元,本案于2017年5月处理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及难点一是邬某系外省居民,如何调查取证出被告邬某的真实情况信息;二是在被告邬某不承认郑某某为其亲生女儿的情况下,如何证明郑某某与被告之间的妇女关系;三是因被告邬某系外省居民,目前因务工居无定所,如何保证郑某某能有效得到应得的抚养费。

针对该问题承办律师通过到相关公安部门调取了被告邬某的身份信息,并采取了录音等形式收集了相关证据证明郑某某系被告邬某的亲生父亲。为了使郑某某能及时得到相应的抚养费承办律师多次找到法官并依据法律请求被告邬某一次性支付郑某某的抚养费,后承办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支持了郑某某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请。

郑某某作为一个幼儿,本应当得到父母之爱,但因为她不是婚生子女,所以她只能随母亲生活而得不到实实在在的父爱。法律赋予了郑某某得到抚养费用的权利,即是法律的正义,法律也应当支持她一次性获得她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作为生存的保障。

据调查统计,近年来,因骗婚导致女性未婚先孕或堕胎、情绪抑郁现象非常严重,对被骗受害人及孩子均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引导女性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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