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有一种情形,就是肇事者有逃逸的情形。在肇事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肇事者是否有权在交强险限额内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笔者认为:肇事者有权在交强险限额内请求保险公司理赔。

首先,保险公司不存在免赔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形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垫付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不在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之内。

其次,从保险合同约定来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肇事者虽然有逃逸的情节,但其与保险公司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既然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了保费,在不具有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再次,保险公司理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法律根据该机动车“是否参加强制保险”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若机动车参加了强制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规定的是赔偿,而不是垫付,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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