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接到当事人咨询,对后期治疗费用能否在诉讼中一并予以解决?甚至多次提到其向某些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咨询时,某些司法鉴定机构承诺能够对后期治疗费进行鉴定,并出具正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对此问题笔者的意见是,对后期治疗费在诉讼中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并予以处理没有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不管某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如何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纳。

   理由如下:早在2008年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发布的豫司鉴协(2008)第8号文《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关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问题的几点提示》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外伤后期治疗费用的鉴定,不属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范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能出具司法鉴定文书。”而且河南省司法厅在2010年也发布了《关于严禁司法鉴定机构擅自开展非司法鉴定业务的紧急通知》【豫司文(2010)116号】,其中提到“后期治疗费用……已经超出了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类别的鉴定范围,严禁鉴定机构就这些项目的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由此可见,在河南省范围内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对后期治疗费进行鉴定本身就是违规的,是不合法的,其对后期治疗费(二次手术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违法的,在诉讼中不应被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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