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接到有劳动者咨询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

   笔者的意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到单位工作,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主要看该人员是否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退休金。如果是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与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如果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未作限制,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解释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下位法对上位法缩小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属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按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也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而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到单位工作,双方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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