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规定。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机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简称经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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