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会见

四月初,一个朋友的亲戚在北京市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逮捕,朋友委托我做为当事人的律师前往北京会见。办了委托手续之后,我和朝阳与朋友开车一起前往北京。在路上,向朋友大概问了一下他所知道的案情。在路上行驶了十个多小时,来到看守所那地方时已经是晚上十一点多了。这地方已经是在六环,很是偏僻。甚至找个宾馆都甚是不便,当晚在一家公路边小旅店住下。

第二天,我和朝阳即到看守所联系会见。案件仍在侦查阶段,看守所民警告诉我们必须要和办案单位联系,由他们出具安排会见通知书。在我们当地,律师会见已经不需要由公安机关安排,因为《律师法》修订后律师是可以凭“三证”直接会见的。本想北京应当更规范一些,但却并非如此,好在我们对去外地办案已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北京市公安局是侦审分离,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由预审总队进行预审。预审总队和看守所是并排两个大院,我分析他们在院里也是连通的。到了预审总队,大门是不能进的,大门旁边专门有一处律师接待处,有一位中年女民警在值班。我们说了来意,女民警看过我们的律师执业证后,说:“把你们的手续提供一下,文书一、八、九、十九”。女警的声音是那种轻飘飘的京片儿音,听起来还挺亲切。并且让我觉得有意思的是,人家业务很熟练,只记文书号不说文书的名称。我一看自己所带的文书,还很齐全,于是递交给她。女民警又说,把你们的律师证复印一份,同时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提交一份。可是,我当时没有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只得找到附近一家打印店,打电话让当事人的亲属把身份证给传真到打印店,同时把我们的律师证又复印了。再次来到预审总队大门口,女民警给里面打电话,打了好长时间,终于有人接了电话,女警还是那轻飘飘的京片儿音,问我们这个案件是谁承办的。女民警打完电话对我们说,办理这个案件的警官姓徐,但是现在不在,出去外调了,并告诉我们一个办公室电话号码,让我们下来直接和办案民警联系。

办事怕的就是就是办事人不在,但是没办法,只好等。等到11点多,朋友和办案人联系上了,但是他要下午才能上班。我和朝阳又问接待处值班民警下午几点能会见,她说要在下午3点钟以前去会见,我们问为什么,民警说,看守所下午四点半就是开饭了,如果时间晚了,就会耽误犯罪嫌疑人吃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你们律师也不能践踏。听到这儿,我和朝阳都忍不住想笑。心想,这北京的民警可真有理论水平,如果由于会见时间长了,让当事人吃不上饭就属于践踏人权呀!

下午,我们见到了办案民警。办案民警给值班那个女民警说了让律师见吧,于是女民警就给我们开了律师会见通知书。我们再返到看守所,接待律师办手续的也是在大门口旁边的一个大厅里。在此等侯办理会见的律师还不少,听他们讲,现在赶不上第一拨了。我又填写了一张会见表之后,进了看守大门。这个看守的确很大,从大门进去向里走了很远一段路,来到监区。在监区门口的一排房子一个小门进去,是一个类似办事大厅的构造,中间一个长长的柜台,里外用钢栏分开,并用板隔成一个个小格子,至少有二十位律师正在分别和自己的当事人交谈,里面和外面分别有两位以上看守来回走着并监视着,原来这就是律师会见室。此时位置已满,我们先坐到一旁等侯。在等的过程中,看守已经提来了两三个在押人员,我们猜测着哪一个是我们的当事人。

等了半个小时,不免有些心焦。这时,听到看守在催促一些律师尽快结束会见。看来,他们对律师会见有时间限制。这样,很快就挨到了我们。我当事人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我们了解一下案情,最后当事人提到他在保安公司工作六个月以来,不仅身份证被扣押,而且工资还没有发放过,想委托我们把他的工资给要回来。于是,我们就让他写个委托书。当事人正在写的时候,一个看守过来,对当事人大声训斥:“写什么呢?!”我们给他解释写委托书,在押人员也有权委托律师维护自己民事权利。可是看守却厉声说:“不行!不能写。委托书,你是在侦查阶段,只能在文书十九上签名,其他的都不行”。听着这京片儿音,只觉得又好气又好笑。虽然我们据理力争,但最终还是不让写,无奈只得做罢。

结束了会见,离开戒备森严的看守所,发现这地方就是偏僻,总觉得这地方不应当是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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