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律师事务所依法受理了一起刑事案件指派我来办理,案件涉嫌罪名是盗掘古墓葬,该案在我的律师工作中是第一次接触,并且是一起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犯罪案件,牵涉人员众多,是一个松散型的犯罪团伙,案件发生和审理地又是在外地。被告人的家属由于经过案件的侦察、审查起诉阶段,听信社会上的一些谣传,认为应该把“工作”做到公、检、法机关,请律师辩护只是看见别的被告人请了律师而被动为之。委托人在和我接触时明显的透出了不信任和不认可,并一再劝告我:在辩护过程中一定不能与公诉人和法院的法官发生争执,否则怕对被告人不利,怕之前的“工作”白做了。
在这样的案件情况和当事人不认可、不信任的环境下我开始了我的工作。由于案件比较陌生,我在网上查找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资料,仔细的阅读和记录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时详尽的询问了案件每一个细节,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我认真仔细的工作终于发现了该案的关键事实方面的证据不充分,对被告人的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该案被告人被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且盗掘的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古墓葬罪是行为犯,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量刑起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具体的保护范围。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我发现被告人盗掘的墓葬并不一定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也就是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地方可能已经超出省级文物保护范围,至少公诉机关在案卷中的这一方面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事实。因为文物保护范围有具体的四至,案件在侦察中不但要实地勘察现场并且要进行实地丈量,但这些在案卷中均未显示,仅仅自己说是在保护范围内。这样我又抽出时间亲自到发案现场进行实地察看,通过察看更坚定了我的看法---本案不在省级文物保护范围内。为此如果公诉机关和法院经查实并支持我的观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将大大降低,也切实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如此,由于被告人家属的不懂法对我提出的观点有些担心,怕因此“得罪”公诉人和法院的人,多次给我提出关于保护范围的事尽量不要在开庭时提出来。后来经过我几次的解释并且在开庭前几次和公诉人、合议庭成员进行交流,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诚恳的接受了我的观点,并郑重提出在庭审后积极落实,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事情到此被告人家属非常的满意,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家属见我的第一句话就是:太谢谢你,我们对你的辩护非常满意。
  这不经意的一句话其实完全体现出当事人对我工作的认可。回想起来这样的认可是建立在我诚恳、认真的工作态度之上的,也是认真和认可的辩证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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