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21日,我和赵律师代理了一起欠款纠纷,该案于718日就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在短时间内取得这么好的结果是我们所没有想到的,但仔细想想也是自己辛苦付出才终有所成。
案情简介:
钱某称李某欠其15万元整,约定201114日给5万元,2011331日还5万元,2011530日之前还5万元。因钱某急用钱,李某承诺在4月上旬还清,最迟不超过530日。
但对前两期还款,经多次催促,李某才勉强归还。自3月份以来,李某始终躲不见。尤其是进入4月份,李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时,李某彻底电话不接,人不见,所以提起诉讼。
代理经过:
李某委托我们代理,李某称不欠钱某一分钱。他与钱某系情人关系,2010年底,李某提出与钱某分手,201113日,在钱某家,钱某及其家人以钱某怀孕为由,向李某索要壹拾万元整。李某当时没有钱,就给钱某写下欠条“欠钱某壹拾万元整。于2011530日之前还。(2011331日还伍万,530日前还伍万元)。”
上述内容写后,钱某及家人认为35月份给钱时间太长来不及给钱某做手术,应当早点给钱, 201114日就必须拿伍万元,并要求李某将201114日先拿5万元也写到欠条上。李某依照钱某的要求书写,才产生了钱某现在所持的欠条。
201114日,李某借钱给钱某帐户上打了伍万元。2011127日钱某到李某老家找李某,李某不见,钱某又约李某妻子,并且二人因此发生打架,李某不想再长时间纠缠下去,承诺钱某尽快把剩下的5万元钱给钱某,钱某才离开李某老家。2011210日李某又借钱给钱某的帐户上打了伍万元整。至此,李某已将10万元给钱某,李某已履行了对钱某的承诺,不再欠其一分钱。
我们几次仔细地听取李某介绍情况,并让其将当时书写的欠条内容详细描述,从其书写的欠条的内容分析看,欠条的内容确实有两种理解,两种不同的理解,便有两种不同的结果。但是从李某给我们几次见面时谈得情况,老实甚至有些木讷地谈吐,求助地眼神,让我们判断他所讲述的应该是真实的。但是真实的情况如何去证实呢?李某和钱某及其家人在谈时,并无其它证人在场。所以我们也深感此案有一定的风险。我们和李某几次长谈,谈得过程中,李某提到钱某到李某老家找李某,李某不见,钱某又约李某妻子,并且二人因此发生打架。我们问李某当时是否报案,李某说报案了,并且经过派出所处理。终于找到了突破口,我们兴奋不已。
74日,我们驱车到李某老家派出所取证,但是车却坏到了半路,无功而返,并且在高速路上煎熬了三个多小时。李某非常不好意思,说太麻烦了,不行派出所的证据不用取了,我们对于能否取到对李某有利的证据,心中也没谱,但是一个信念,穷尽证据当头。我们告诉了李某,并告诉他我们自己承担差旅费也要把证据取了。76日,我们又一次前往李某老家取证,派出所说证据应该让法院来取,把我们推到了分局,分局的主管局长签了字,派出所还是不让我们看卷,说你们要复印哪些材料?唉,律师取证真的是好难,好难。我们说没有看卷怎知需要复印哪些证据,所以只好说把全卷都复印了。派出所坚决不同意,只给我们复印了两份笔录。
也许是歪打正着,也许是我们的执着感动不了人,感动了天。这两份笔录恰恰证实了李某与钱某的情人关系,2011年元月底,钱某怀孕,李某要与钱某分手不和钱某来往,因此不见钱某等等。
另外,我们还调取了李某给钱某付款的银行凭证。
至此,李某的陈述得到了充分的证实,庭审中,我们提出了钱某的证据仅为一张欠条,该欠条证实的是欠10万元,而不能证实欠15万元,现10万元已还,所以李某与欠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所以应当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详细如下:
1、欠条明确欠十万元,内容再明白不过。
2、欠条书写的时间是2011年1月3日,欠条书写时,欠条上的三个时间段2011年1月4日、3月31日,5月30日的款项均没有付,如果是三个时间段、三笔款、总共15万元的话,欠条应该直接写“欠15万元”,而不可能仅写“欠十万元”;而且,书写时,应当是将2011年1月4日写在前面,而不应当是将3月31日,5月30日写在前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正常的书写习惯。另外,2011年1月4日的伍万元写的是“先拿伍万元”,而不是象3月31日,5月30日所写的 “还伍万元”。有欠才有还,2011年1月4日的伍万元写的不是还,这本身就可以说明5万元不是欠款。
3、钱某代理人认为“2011年1月4日先拿伍万元”是打欠条之前双方就说好的没有根据,是虚假的。“2011年1月4日就必须拿伍万元”是对付款的期限的变更,而不是对债务数额的变更。
4、钱某没有证据证实15万元债权产生的根据,因此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小结
本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欠款纠纷,而是非正常男女关系产生的感情债。感情债打欠条的不多,打欠条履行的更是少之又少。本案李某与钱某,二人在一起,本身就违反道德,但是你情我愿在一起,分手时本应当该放手时就放手,因为大家都是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存在谁赔偿谁损失的问题。而本案老实的李某考虑了双方的感情因素,借款10万元给钱某,为自己之前的感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懊悔不已。而钱某本应当清楚地知道这份感情不会修成正果,在李某提出分手时却不肯撒手,采取了极端的诉讼手段以取得和李某见面,真是糊涂至致,法院的公正判决应该会使其清醒一些吧。
对于律师来说,穷尽证据,穷尽法律是律师胜诉的法宝,对这个案件是,对其它案件也是的话,我们律师虽然身体上累,但是精神上却会很轻松。但愿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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