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月,我接受了一起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案情比较简单:2007127时晚8点左右,被告人吴某邀李某、张某到其家中喝酒。次日凌晨0时左右张某独自回家。后吴某、李某发生厮打,厮打中,吴某持单刃尖刀朝李某胸、腹、背、四肢等部位连捅四十余刀,致李某胸腹脏器严重损伤大失血当场死亡。案发后吴某拨打110电话报警。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是李某先动手行凶,他是正当防卫;李某先捅他,他身上也有伤,他从李某手中夺过刀子;他有自首行为。经过法庭调查,吴某的辩解都是不能成立的:关于正当防卫,经查,李某先动手行凶,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而且刀把上的指纹鉴定中只检出被告人的指纹,而无李某的指纹。故其该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关于他身上也有伤,经查,吴某腿上的伤为撕裂伤,而非刀伤。关于投案自首,吴某案发后,虽打110电话报警,但其对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隐瞒犯罪情节,掩盖事实真相,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不能成立。
死者李某在家排行老四,三个姐姐,全家就他一个男孩。自幼就是父母的骄傲,就是全家的全部希望。父母及姐姐们含辛茹苦,把他抚养成人,参加工作,并娶妻生子。正当全家尽享天伦之乐之时,却发生了本案。他的被害,使全家陷入痛苦的深渊,年迈的父母失去了儿子,贤惠的妻子失去了丈夫,年幼的孩子失去了父亲,姐姐失去了弟弟。对被害人全家来说,失去了李某,就等于永远地失去了未来的生活支柱和希望。经受李某死讯的沉重打击之后,父母亲痛不欲生,终日以泪洗面,精神恍惚,并发心脏病、胃病等多种疾病,至今仍卧床不起,几乎丧失了正常的生活起居能力。目前靠子女、亲戚朋友的照顾得以生活。尤其是,被告人没有任何悔悟之心,还在百般推卸责任。因此,死者家属对被告人不能原谅,不接受被告人家属的民事调解,坚决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
该案事实清楚,但诉讼之路并不平坦:
2008610,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但罪不容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提出上诉。200812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331,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吴某没有如实供述,自首不能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提出上诉。200992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但罪不容赦,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227作出刑事裁定书,不核准并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0610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吴某没有如实供述,自首不能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提出上诉,现正在二审中。
该案发生于2007127,至今已经三年半了,还是一审,真不知道还要多久。这次的判决结果虽然为死刑,但仔细分析,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民事调解问题。预交调解款的事情,被害人家属根本就不知情,在此前的几次诉讼中均没有涉及这一情节,但一审法院却在这次判决中予以认定,这可能又是一个后患,可能会在以后的程序中,成为影响该案顺利进行的不利因素。二、认罪态度问题。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十分恶劣,简直就是嚣张!但一审判决不知何故却以“认罪态度差”轻飘飘一笔带过。三、附带民事部分。没有支持死亡赔偿金。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姜兴长副院长有过一个讲话,但被告人有财产,却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显然让被告人在经济上占了便宜。这些问题随着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尚需要在以后的审理中继续解决。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并对各地方法院释放了一个国家要“少杀、慎杀”的信号。各地法院的思路发生根本性改变,遇到谋杀、贪腐等重案时,过去首先想到判处死刑,现在是首先考虑是否有理由不判死刑。但是,一个无法辩驳的事实是:当下中国,称之为太平盛世太过勉强,社会矛盾十分尖锐,且层出不穷,实例已是不胜枚举。如此大环境,重典尚不能治清明,却罔顾事实,追求与国际接轨,放宽死刑,何其昏聩!
亡者的三周年已经过了,但案件仍在继续,并且遥遥无期。一个死刑的判决,怎么就那么难?不知道我的当事人还会被折腾多久,也不知道我的当事人还能坚持多久。
真心期待该案能早日有一个好的结局。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