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近年来,本人代理了一些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刑事案件,这些案件都面临着死刑的适用问题。现就死刑的适用问题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提高,死刑的功能受到质疑,面临着被逐渐淡出刑罚体系的厄运。在我国历史上,死刑曾经泛滥一时,成为严刑苛罚的标志,直到今天,死刑仍然是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本人认为:对死刑的功能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评价。死刑之所以能够存在,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死刑本身又具有严重的缺陷,其功能也是有限,而且还有一系列的副作用,大量适用死刑可能会事与愿违,发生死刑效力贬值的恶果。目前,针对醉驾致使多人死亡的案件,不少人建议增加新罪名,加重处罚,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对醉驾致使多人死亡这一现象的本能反映,而不是对这种犯罪规律的认识,是一种不妥当的做法,这和迷信死刑功能是同一个道理。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犯罪都是社会病态的一种综合反映,必须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预防犯罪,这一方面政府应实实在在承担起责任。因此,我们目前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不仅要在立法上进行限制,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限制。

法律只有在司法实践得到贯彻执行,才能体现其自身价值。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死刑的适用状况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死刑,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审判人员要树立“慎用”死刑的思想,在司法活动中严格适用死刑标准,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第二,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凡关系到死刑适用的,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指导意见要禁止扩大性解释,只能限制解释;第三,要正视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同时,对于被告人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也应予重视。特别在一些严重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对上述情节更应该重视,不能因为被害人对法院施加压力或者被害人上访而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第四,要完善死刑的复核、核准程序,在此程序中,要充分保障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和律师的参与权;第五,要高度重视被告人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供的线索一定要进行查证、落实,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证据而不予理睬;第六,要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制度。目前,不少因对被害人赔偿不到位的案件,在法院的审期一拖再拖,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以及人们对法律适用的质疑。在完善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同时,要注意法律的正确适用,不可适用死刑的坚决不适用,不能因为赔偿不到位或者被害人上访而对被告人适用死刑。

综上所述,限制死刑以至于将来废除死刑,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们必须从现在做起。同时,要尽快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改变人们对死刑适用的一些错误认识,使“限制死刑”这一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

 

                                                赵建烈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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