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2日女工徐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送货工作,当时公司承诺月工资25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签订了业务考核确认书。徐某随即在某公司上了班。2017年4月份的工资某公司一直拖到了同年7月8日才发了1000元的工资,5月份徐某上了27班,同年8月15日某公司只发了788.8元的工资。某公司的解释是由于2017年5月18日与徐某一同送货的司机私自将应收取客户的货款结算后辞职。某公司要求徐某负责追回,如不能追回,就用徐某的工资逐月抵扣,直至将司机结走四千多元扣完为止。徐某向司机讨要,司机以公司拖欠其4个月工资未付生活困难为由拒绝退还。6月份徐某上班25班,只领到了654元工资,7、8月份的工资一直未发。在此情况下徐某将收取的货款私自截留用于抵顶自己的工资,2017年9月份徐某上了半个月班后觉得已经抵够了工资随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与公司算账结清工资。某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

   后某公司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归还货款。在审理过程中徐某要求用截留的货款来抵顶工资,算账后再结清。某公司不同意,法院最终判决除公司已用徐某的工资抵顶的部分货款外,徐某再返还某公司六千多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徐某的工资问题,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

   徐某夫妇均为下岗职工,有一个女儿正在外地上大学,生活十分困难,就申请了法律援助。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予以批准,指派了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耐心听取了徐某的陈述,仔细审查了现有的证据,代理徐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的仲裁请求有三项:1、要求某公司支付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要求某公司支付徐某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加付拖欠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3、要求某公司支付徐某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应支付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所拖欠的工资。经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公司同意除法院此前判决的案件不再要求徐某履行外,另支付徐某2800元的补偿。

   案件结束后徐某表示自己从一个败诉一个胜诉二个案件中吸取了二个经验和教训:一是维权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不能想当然处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如果经济困难法律援助会为你撑起一片天,会帮助弱势群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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