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人退出市场或者经过重整、和解焕发新生的路径之一。企业破产,是企业法人得以体体面面地退出,或者轻轻松松生存的法律渠道,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种方式。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最合法有效的途径之一。那么,如何推进破产工作有序进行呢?

作为管理人,我们参与了三门峡市第一例破产重整案件的办理。根据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迫切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以最大可能地发挥各方动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的部署,供给侧改革是中央的战略部署,是今后三年工作的主线,也是省市工作的主线。十九大报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出把深化供给侧改革作为2018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河南省也提出了深化国企改革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三门峡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以“效能革命”为动力源泉,谱写三门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供给侧改革,需要对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对于落后的需要淘汰的企业,依法出清,干干净净退出市场;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引进战略投资人,也可以达成和解,使企业浴火重生。实现前述目的的方法,就是破产的方法。但是,破产牵涉到方方面面,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一、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在实施破产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主导,管理人负责破产的具体事务,参与的主体多,有各种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债务人、管理人、职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等等,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不少新情况,也有许多事项需要协调解决。具体如下:

1.破产案件案件逐步增多。三门峡中级法院2017年新受理的国企破产案件为13件。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实施后,破产案件又将大幅度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2到3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转破产就是其中一个途径,也必然带来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多。据悉,三门峡市2018年破产案件要求是国企36件,加上民企估计要达到60件,审理任务可想而知。这还仅仅是中级法院的收案。

2.协调工作难以有效推进。破产案件不是一项单纯的诉讼活动,而是涉及职工遣散安置、资产处置利用、破产档案管理、投资人权益保护、企业信用修复等等政府多部门参与的系统工程。单靠人民法院主导、管理人依法履职,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众多政府部门协同推进。

3.破产案件的审理,离不开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没有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破产案件的成功处理会很困难,毕竟管理人的社会协调能力有限,人民法院也不便调动社会有关部门参与破产工作。譬如维稳问题、企业登记变更或者注销问题、税务的减免问题、社会保险问题、企业档案的保管问题、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等等。

4.基于难以推进、各部门协调困难等原因,破产案件较一般案件立案更难。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开始采取立案登记制,当事人立案更为容易了。但是作为破产案件,无论是申请破产清算,还是申请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程序相对较多。先是立案庭审查,符合形式要件后,移送主管破产案件审理的业务庭审查。业务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报主管院长同意,基层法院还要报院长同意,有的基层法院还要经过当地政府许可。之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由于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因各部门协调困难,加上审理困难在考核时分值与付出不成比例,人民法院缺乏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二、对策与建议

解决问题的对策是,府院联动,即建立三门峡市企业破产协调工作机制,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具体建议为成立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常态化处理相关破产问题。

1.成立破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成立,使破产工作的协调常态化,可以避免一案一组织,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可以在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破产协调领导小组,上行下效,地方上也可以有章可循,有效开展工作。

2.破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

组长:主管发改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全面工作。

副组长:三门峡市政府副秘书长和中级法院主管副院长,负责具体工作。

成员单位见职责分工部分。

3.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级政府,统筹协调辖区内破产企业的前期处置、职工遣散安置、社会稳定、资产保全处置等等。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

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供信息,协助推荐和引进重整投资人,提供政策支持等等。

财政局,为破产工作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包括一些继续营业费用的暂时垫付,无产可破以及所有资产均设定担保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支付。

中级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和对基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就破产审理中问题提交协调小组,制定三门峡市范围内破产案件审理规范、管理人报酬基金办法等等。

公安局,协助查控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协助核查债权,打击逃废债行为,维稳、处突等。

工商局,办理破产企业有关登记事项,简化手续,协助管理人查询工商资料。

国税、地税,依法合理合法处置税务问题,按规定减免税收,办理税务注销等等。

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电力、消防、档案部门,办理和补办破产企业房地产和生产项目的相关审批、登记、备案手续,为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提升提供合理支持;配合管理人将破产企业档案存于档案部门。

人力社保,妥善处理好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及关系转移等。

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对管理人开设账户予以支持,配合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相关信息、保全企业资产、办理账户年检、销户,破产企业的信用修复等等。

4.人民法院依法积极受理、审理破产案件

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提高了法院受理审理案件的积极性,许多方面可以依法更加高效地推进。

依法快速立案。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受并出具书面凭证,然后进行形式审查。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当场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材料转往业务部门。除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之外,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依法灵活选定管理人,建议国企的破产也指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履行资产管理、变现等九项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一般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有四种情况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一是受理前已经指定,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规定的。二是审理2007年6月1日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企的破产案件。三是有关法律规定要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目前仍然保留成立清算组的说法,《保险法》《证券法》在《破产法》实施后,已经做了修改,不再有清算组的说法。四是人民法院的酌定条款。按照前述规定,目前除商业银行之外,一般情况下均应指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但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除外。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种种弊端,如不便于管理、无法承担责任、清算组成员法律水平参差不齐、组长难以调换等等;而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具有更便利的条件,如专业素养的保障、理顺了管理人名册、有承担责任的主体、更换有法律规定等等。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后,维稳也好,资金、政策支持也罢,这是党委和政府本分内的事情,不应当再成为指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理由。

府院联动的协调机制,会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会助力三门峡市经济转型升级,会让企业清清白白地退出或者轻轻松松延续。相信,也会为“五彩三门峡”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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